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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日公法学研讨会(2005/10)和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日行政法研讨会(2006/4)。
由上述地方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确立的社会公众参与公共管理的力度非同一般,这从立法的角度积极回应了参与行政、合作行政的行政模式转型和行政法制演进的历史潮流。(四)规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界限行政机关推进规制改革创新的时候,应否有一个界限?如何确定其界限?有没有一些原则予以约束?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行政机关在推进规制改革创新的时候,应当划出一定的界限,应当有一些原则来约束其行为。
(5)从不讲法理、不重诚信、不计成本、不讲效率,到注重正当基础、政府形象、科学评价、成本效益。[5] 在中国大陆,行政审批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涵括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还包括很多虽非行政许可、但具有政府机关规制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行政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4款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要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一直关注那些新型的行政方式方法的采用,深感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可以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积极尝试、广泛推行。这项重要的规制改革举措被称为行政审批改革,其在多年推行过程中取得一些突破和成效,也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反复。
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信赖利益,这应当受到政府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一旦受损,应予补救,此谓诚信。在此背景下,2004年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方针。方洁《社团罚则的设定与边界》,《法学》2005年第1期。
总体而言,对外国行政法的译介还存在几个明显的薄弱环节。[18]软法概念的引入和软法手段的提倡,将鼓励多角度、多学科的研究,有助于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例如,王名扬的《法国行政法》缺少可以替代的理想著作,以致他的著作出版近20年后还是常引之书。有文章讨论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问题,主张适度宽泛地理解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本文将分总体情况、行政法学教科书、比较行政法、行政法的一般理论、行政立法研究、行政法律的实施研究、新领域和新方法等几个部分,对2005-06年期间行政法学研究状况做一个回顾和总结,并反思行政法学研究的不足之处。[27]赵冀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以德国法为考察对象》,法律出版社2006年。
多篇论文讨论了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42]。对学术著作的学术性的评论还非常欠缺,学术批评更需要加强。在研究的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传统得到发扬,行政法的学术流派也日渐浮现。[34]此外,在公共参与和治理方式转型的背景下,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问题也得到进一步的讨论。
但是,一些研究者(尤其是实务界人士)知识结构、研究资料和学术训练的欠缺,使得他们发现和研究的问题往往难以得到圆满的解决。多位学者认为法律应当对土地征收中涉及的公共利益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23],也有人提出司法审查应当发挥作用。二是程序的进路,即应当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18]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法学家》2006年第1期。
《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最近两年中颁布的重要行政法律。刘春萍的《转型期的俄罗斯联邦行政法》是苏维埃行政法学在中国衰落后,近年来第一本介绍俄罗斯行政法的著作。
[43]王锡锌不仅在理论上阐述了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问题[44],而且直接参与了《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起草,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成果。2005年出版了周佑勇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和胡建淼主编的《论公法原则》,它们基本上代表了行政法原则研究的最新成就。
其它较大的学术研讨会有: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2005/4)、中日《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2005/11)。《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属性剖析》,《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据统计,在《行政法学研究》杂志2005年发表的文章中,引用外国和我国台湾的文献316次,占全部引用的39%。其中美国的有肯尼思•沃伦的《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王丛虎等译)、特伦斯•丹提斯和阿兰•佩兹的《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刘刚等译)、杰瑞•马肖的《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以及石子坚主编的《美国警察管理体制与执法规范》,德国的有乌茨•施利斯基的《经济公法》(喻文光译)、乌尔海希•巴迪斯编选的《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尤翰林编著的《中德行政诉讼法与地方自治法比较》以及印度学者赛夫的《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周伟译)。[48]王作富《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以行政许可法若干条款为基准》,《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戚建刚发表了多篇论文,包括《紧急权力的自由模式之演进》,《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行政立法研究 面对中国行政法制还不健全的现实,行政立法仍然是当代行政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51]杨小君、黄全《机动车牌照拍卖行为的合法性认识:解读行政许可法第12、53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今天中国行政法体系初定,但行政立法还有一段长路要走。还有一些学者讨论了行政法上一些新的问题或者常常被人忽视的问题,也弥足珍贵。
[28]对于这类抽象的、甚至思辨的行政法学理论问题,如果不满足于纯粹原理的阐述,如何寻找一个好的讨论路径仍然需要探索。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不但是一个实践问题,更可以提升为具有普遍性的法理学问题。
[62]叶必丰《受欺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责任:以行政机关为视角》,《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教科书的多元化为学者探索教科书写作提供了机会,但目前集合作品较多,个人独著的较少[6],有个人风格的也较少。一些学者指出了行政许可法所带来的影响[48],一些学者注意到了该法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49]。与之同时,行政法学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此提出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王士如等《中国行政法治与WTO规则的整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29]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
还有一些文章关注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制度的实施状况,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不同职业和学术背景的人士共同参与行政法学研究,促进了行政法学的繁荣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交流。
[57]宋华琳立足我国法律文本和司法审判实践,探讨了技术标准对司法的规范效应,指出技术标准对于行政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民事审判中判断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刑事审判中填补犯罪构成要件的空白,均在实质意义上发挥着法的作用。例如,宋华琳通过对相关的制度、判例和学说的整理,讨论了美国广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的发展变化,以及公共利益和行政裁量、管制改革之间的关系[9]。
在过去两年中,行政法学研究空前活跃。周汉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及其作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何兵从一个女大学生因怀孕被开除的事件入手,对高等院校对学生性行为管制权力的构造过程以及在当代社会所面临的解构进行了多方位解析,向读者展示社会变革过程中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微妙调整。除了《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以外,近年创刊的行政法学连续出版物《行政法论丛》、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公法》、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的《公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的《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和《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公法评论》以及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也定期出版。
[37]信春鹰主编《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在制定过程中。
个案研究开展得不够,案例分析大多停留在解说、论证判决依据上,缺少对制度原理的挖掘。这些题目不大,但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步。
[5]它们是《中国行政法的崛起:朱维究六秩华诞贺寿文集》,《行政法的中国之路:应松年七秩华诞贺寿文集》和《应松年文集》,《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九十华诞贺寿文集》。[51]在《行政处罚法》的适用上,有胡建淼对其他行政处罚的研究[52],叶平等对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研究[53],李孝猛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的讨论[54],章剑生关于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协助义务的讨论[55]。
將時間推遲兩年到2000年,《池袋西口公園》被改編成日劇。...
應該先做好功課,不要在面試時才問。...